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8年)26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麻黄素管理工作由省医药管理局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我省制药企业和经营小包装麻黄素的企业所需的麻黄素由省制药工业公司定点供应;医疗、科研单位所需小包装麻黄素由广州市医药公司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凡购买麻黄素的制药、医疗和科研单位,应先向省医药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购用证明,凭购用证明到定点单位购买。
二、麻黄素的单方制剂只能卖给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销售。严禁社会各类医药商店及私人诊所经销麻黄素单方制剂。
三、对麻黄素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麻黄素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证一次使用有效。许可证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四、前段时间,不法分子利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案件在我省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麻黄素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麻黄素的管理工作,对走私和贩卖麻黄素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惩处。
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向省医药管理局反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天然麻黄素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麻黄素既是制药原料,又是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前体。近年来,国际贩毒集团与国内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将麻黄素大量走私贩运出境,或以投资办厂、合资制药、生产民用化学品等为名,在国内非法加工制造“冰”毒,将其成品或半成品走私出境。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生产、经营麻黄素,给不法分子制做“冰”毒以可乘之机。这种情况已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禁毒组织的关注,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的管理工作,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