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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管理权

  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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