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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
 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办案纪律,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容易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一些人以个人名义干预办案,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这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还影响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影响公安民警的声誉。为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省厅特作出规定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办案纪律,严禁将正常的经济活动作为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严禁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必须严格对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审核,办案单位对此类案件定性处理时必须有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一些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办案单位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群众申诉、上访或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照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归口办理。在查问案件时,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发正式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过问案件。
  四、省厅有关业务部门过问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发文转办、通知办案单位来省厅汇报、调卷审查、派人到办案单位调查等形式。通知市、县公安局主管领导来厅汇报必须报经厅领导批准。
  五、省厅办理或市、县公安机关办理而省厅督办或过问的案件,凡需要对涉案人员解除强制措施和对物品解除扣押的,必须由厅有关业务部门汇同法制处共同研究,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省厅的正式公文。
  六、没有省厅的正式公文,光凭省厅某位干部、某位家属、某个部门的电话、条子,一律不能放人、放货。遇有这种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抵制,拒绝执行并要进行监督,可直接向省厅领导或职能部门反映,直至向上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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