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1998修正)[失效]

  (五)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发生案件、事故,旅馆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并采取措施控制罪犯,保护现场;危急事件要立即组织抢救。
  第十四条 旅馆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或群众性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指定负责人。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好人好事,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违章事件和查破有关的案件事故,逐月做好“治安情况”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旅馆的每个客房都要有《旅客须知》,并积极宣传,要求旅客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未经旅馆同意和办理住宿登记,旅客不得将其包房(床)转让他人住宿或容留来访人住宿。临时外出暂住不能事先告知旅馆的,应在回馆后二小时补报。旅客临时外出住宿,旅馆值班人员应在住宿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合法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租用旅馆房间进行商业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旅馆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旅馆保卫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勤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组织旅馆人员协助查缉罪犯和赃物;
  (五)掌握旅馆的治安管理情况,帮助旅馆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六)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七)组织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训练;
  (八)总结推广旅馆安全保卫工作经验,表彰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