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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1998修正)[失效]

  (一)房屋建筑坚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
  (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
  (五)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开业前,业主必须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鉴定。对具备第五条规定安全条件的,发给《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书》(式样附后)。未经公安机关安全鉴定或经鉴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不准开业。
  第七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馆业的,业主必须持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附交标明房号、床号的客房建筑平面图,填写《旅馆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
  本细则公布前已开业的,业主应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核定旅馆接待对象(包括人民群众、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接待最高限额(固定床位和临时床位数)、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出入门卫、财物保管、来访登记、值班查房、客房锁匙管理、治安情况登记等)和住宿登记员。核定后如需变更,业主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将《旅馆业备案登记表》一份送给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其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对旅馆的安全设施、防范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中作出具体鉴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业主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逐条整改。
  第十条 旅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令,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逐步建立和安全通讯设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三)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办理开业备案手续,服从和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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