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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1995年10月12日以粤府〔1995〕8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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