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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8)13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4〕40号),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强经营管理。
  我省的农电管理体制,应在原已建立县、镇(乡)、管理区农电三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2001年前实行县、镇或县、管理区二级管理,镇(乡)或管理区管电机构实行产权与管理分离的模式,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取消对镇(乡)及以上层层趸售的管理模式(小水电趸售镇(乡)、自用电区除外),严禁私人承包管电。各级电力(含水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劳动部、电力工业部《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的要求,严格控制职工编制,以岗定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节约开支,努力降低各级供电管理费用。
  二、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逐步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各市(县)供电部门可对农村镇(乡)供电所在关口计量点采用“综合电价”管理办法。镇(乡)综合电价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级电力部门(其中小水电趸售镇会水利部门)根据线损、用电结构、农电提成等因素核定,凡超过省定的分类综合电价上限的,必须报省物价局批准。原则上一个县一个价。镇(乡)供电所对用户按批准的分类电价执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研究制定。
  三、统一实行农村住宅用电基本电价制度。
  为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对农村住宅用电免收各级燃料附加费,在全省范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的基础价格统一起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分别制定直供县、趸售县(市)供到农村管理区一级台变高压侧的住宅电价。小水电丰富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农村台变到户电价。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速农村10千伏以下电网改造。
  (一)目前镇、乡以下收取的电网建设费(每千瓦时3分)是用于镇以下农网改造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各地可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内镇、乡以下农村低压电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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