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企业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二十三、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按以下办法扣减本人当年的缴费年限:应扣减的缴费月数=12×〔(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当年实际缴费金额)÷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扣减当年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四、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1、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其中,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1 X1 X2 X3 Xn
计算公式:S=--〔(--+--+--+…+--)÷N〕
12 C1 C2 C3 Cn
式中:
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