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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97)[失效]

  第六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地质勘探单位之间在勘探工作中发生矛盾,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省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划分。
  已划归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矿点,划定开采边界,并将规划方案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越界越层采矿。
  第十一条 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和省未列入开采规划的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可以依法开采,国家或省需要勘探或开采时,必须服从国家或省的计划安排;
  (三)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可以划给的边缘零星矿产资源;
  (四)国有矿山企业闭矿后经该企业和当地劳动安全部门同意开采的残留矿体;
  (五)国有矿山企业同集体矿山企业联合开采的矿体;
  (六)国有建材、化工和轻工矿山企业的矿区未划定的矿体。
  第十二条 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一)不适合国家、集体开采的小矿点、小矿脉等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为个人生活自用的少量普通矿产。
  第十三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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