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22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执行《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规定》指定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必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省属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市属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县属股级或相当于股级以上国有企业中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在《规定》和本意见所规定的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范围中,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
二、对《规定》第三条所列报告事项,有关人员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
4、本人因私出国(境)。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以下办法办理:
1、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