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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拥有其他名称的,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并应当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上注明其他名称。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签发日期。为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成立日期。
  事业单位自登记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之日起,方可开展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活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
  事业单位应当将启用的印章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事项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资产总额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与年度检验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予公布。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组织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举办主体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被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撤销;
  (五)登记机关依本条例责令解散。
  事业单位具体清算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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