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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7)244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设安全文明小区是搞好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重要措施。经过两年多努力,这项工作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创建了一批治安稳定、风气良好、环境优美、服务完善的安全文明小区(以下简称小区)。随着小区建设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运作,一方面,小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小区管理中又存在着收费行为不规范、经费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为了保证小区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巩固和发展小区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必须理顺小区现有收费项目,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使其经费运作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并向“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过渡和转轨。为此,特就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管理中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经费的构成及来源
  小区经费分为创建经费和日常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创建经费指小区创建阶段按小区建设“五条标准”,用于小区基础设施(人防、物防、技防、文化、教育、娱乐)方面建设的费用。
  综合管理服务费由原有的小区管理服务费、卫生费、消杀费及新增的保安服务和精神文明服务收费构成。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卫生、消杀、道路、治安防范等项目的运行维护及提供利民、便民服务和开展精神文明活动的费用。
  小区经费按照“四个一点”(即政府财政拨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居民住户出一点,开展便民服务解决一点)的原则进行筹集。其中,市、区财政对全市规划创建的小区,分别一次性投入启动资金(每个小区,市财政3万元、区财政2万元);受益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缴纳;对自愿进行额外的经济投入者,政府予以鼓励,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创建小区工作乱摊派、乱拉赞助或谋取私利。
  二、小区经费的收取及管理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小区的具体情况,小区经费的收取及管理分为两类进行:
  (一)已实行一体化物业管理(即该小区统一由单一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综合管理)的小区,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和使用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1、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按市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1997年度,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0.35元/月、微利房高层住宅按每平方米2.60元/月收取,福利房高层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住宅局会同物价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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