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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三)深化和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制、奖罚制,把义务教育列入各级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提高县级政府统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一级对学校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在城市,学校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优先考虑中小学校的布局、用地,保证学校的基本建设。在农村,乡镇要进一步落实承担管理所属学校、承担筹措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的责任。
  (四)进一步拓宽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三个增长”。要依法征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校)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可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在重新确定教师编制的前提下,抓紧教师的数量补充和学历达标工作。要严格执行粤府〔1994〕17号文的规定,杜绝招收新的民办教师,也不得以代课形式变相增加民办教师。1997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学历要求。对原来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要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学历教育。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学能力。建立健全校长、教师培训制度。“九五”期间对小学、初中教师要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对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全员提高培训。扩大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试验规模,逐步实行小学教师学历专科化。逐步增加培养本科学历的初中教师。要加强师德建设,积极开展以“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为主题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六)加强改革薄弱学校。各地要把建设规范化学校作为巩固提高“普九”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省制订的规范化中小学指标体系,通过学校自评和县(市、区)督导评估,制定改造薄弱学校的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五个结合”:要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落实素质教育相结合;要与调整学校领导班子和充实提高教师队伍相结合;要与调整布局,控制学校规模相结合;要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相结合;要与学校创特色相结合。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要调整安排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资金,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扶持。要结合对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复查评估,对规范化学校建设进行检查,逐步使全省中小学成为规范化学校。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厅另行制定。
  (七)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评估督导运行机制。各级要建立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的监测制度,实行义务教育年检制。各地级以上市每年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普九”评估验收的复查。省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的“普九”情况进行抽查。对连续两次“普九”复查都不达标的,取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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