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提高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4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6年,我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基础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的日益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教育发展的结构、规模与质量、效益之间的矛盾,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按照《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要求,我省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是: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法》和《
义务教育法》,努力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致力于全体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奠定基础。为此,至2000年要努力实现如下主要目标:
(一)普及程度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少年入学率达95%以上;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8%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在95%以上,农村在90%以上。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在0.3%以下。
“三残”儿童入学率,城市达90%以上,农村达85%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办一所盲、聋、哑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上人口的县(区)原则上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在校生辍学率在1%以下;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城市在1.5%以下,农村在3%以下。
发展幼儿教育,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逐步取消学前班。
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在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二)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