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国家法律、国家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规定、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行政规定,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各类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要赞助、乱集资、乱收取基金、乱摊派等无偿占用钱物行为,要彻底清查处理并坚决禁止。
三、清理时间及步骤
这次清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997年8月初至8月底,为动员和自查阶段。主要是学习《决定》和有关文件,准确把握精神;组织各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自查,摸清向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等问题的全面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为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从1997年9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减轻办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对一些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从1997年11月初至1997年12月中旬,为文件清理阶段。这一阶段要针对自查、重点检查发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设基金、乱拉赞助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四阶段:从1998年1月至8月底,为建章建制阶段。建立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措施,从根本上治理“六乱”。
各区要将清理工作情况于1997年12月30日前报市减轻办,总结于1998年8月30日前上报市减轻办。
四、工作要求
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部署,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一)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职能部分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切实抓出成效。
(二)治理工作要重视抓典型,对好的典型要表扬、宣传,好的做法要总结、推广。对坏的典型,不仅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而且要根据市政府第5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以政纪和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单位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
(三)凡不符合规定制定涉及收费、罚款、摊派等文件的清理要全面、分门别类,不能隐瞒,并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同时要做好舆论的宣传工作,推动治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五)做好各项建章立制工作,强化治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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