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7)233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省政府对向企业无偿占用钱物行为进行一次双向清理的部署和我市的实际,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对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袁汝稳(副市长)
副组长;汤耀治(市政府副秘书长)
龚培连(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蓝镇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听(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麦柱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兆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陶长春(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朝金(市运输局副局长)
李 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邱庆芳(市经发局副局长)
赵景义(市纠风办副主任)
陈义明(市党廉办党风监督室副主任)
梁博泉(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谢朝明(市贸发局计财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轻办),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从市工商局、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党廉办抽调人员组成,统一负责清乱减负的日常工作和重点检查清理工作。蓝镇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清查工作方案及清查人员分工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各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清理的范围与内容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也一律取消。
(二)对符合现行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亦应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审核。各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区、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自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项目,上报市减轻办,由市减轻办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由市减轻办上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