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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失效]

  各区、县级市应设立或指定性病防治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性病防治和疫情资料的汇总、分析、预测、报告等工作;
  (二)监督、检查所属各性病监测点落实性病预防措施和疫情报告等;
  (三)参与和完成对所属性病监测点的年度考评工作;
  经批准的中央、省、部队驻穗医院和区、县级市以及司法劳教系统医疗机构的性病专科门诊为性病监测点,其职责是:
  (一)按规定开展性病防治、监测和科研工作;
  (二)按规定填报性病报告卡和有关资料;
  (三)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性病防治知识。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含中央、省、部队驻穗医疗单位)设立性病专科门诊或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广州地区医疗机构专科执业许可证》;从事性病诊疗人员,领取《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
  性病专科门诊应定址开诊,不得另行设立分诊点,也不得开设挂靠性的性病专科门诊。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第八条 申领《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发给《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和业务用房。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和诊疗设备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九条 经批准开设性病专科门诊的医疗单位,每年须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性病防治监测点资格。
  第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必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检测工作规程,对有怀疑的检验标本,应进行复检,并采取措施,尽快明确诊断;
  (二)对诊断为患性病的患者,经诊医生应按规定统计和报告,其中:艾滋病、淋病、梅毒病患者或疑似病人,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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