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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二、配股目的
  适应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有资本额,以达到主管机关规定之资本资产比例,确保本行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稳步增长。
  三、配股要项
  (一)配股条件
  1.本行作为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报建和注册手续。
  2.本次配股增资方案已获3月14日本行1993年度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配股增资方案及新股发行办法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和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
  4.本次配股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向股东派发配股权证,配股权证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配股条款
  1.配股数量:2020.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下同)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6元(面值1元)。
  3.配股对象:记录日期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含有关的异地登记机构,下同)注册之本行股东及本行员工。
  4.配股结构:其中1347万股按10配1的比例配售予本行股东,673.5万股配售给本行员工,由工会集体持有。
  5.配股方式:本次配股采取凭配股权证缴款认购新股的方式进行。
  (三)配股参与各方
  1.发行人:深圳发展银行
  2.包销商: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
  3.登记处: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含异地登记机构)
  四、配股权证的派发
  (一)记录日期
  配股权证派发之记录日期与本行92年度分红派息之记录日期相同,即1993年5月21日下午3时30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撮合完毕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异地法定证券登记处的登记资料为准)。此记录日期在册之本行股东均有资格享受本次分红派息及配股。
  (二)派发
  配股权证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向记录日期之本行股东派发。派发方式与派送红股方式相同,股东可在5月24日-6月11日期间正常营业时间内到托管证券商处持股票存折领取(打印)配股证,并据以交易或认购。
  五、配股权证的交易
  (一)本行本次所发配股权证已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配股权证交易时间为1993年5月24日-1993年6月11日,共15个营业日。
  (三)公众股及定向法人持股的配股权证,在交易所自动撮合系统集中交易,交易方式与股票相同,股东可在交易时间内持股票存折、股东代码卡及身份证到托管证券商处转让。
  (四)国有股及发起人股的配股权证,百分之五十以内(含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可在场外由证券商以两边客协议转让形式撮对交易。
  (五)本次配股权证的交易单位与本行股票交易单位相同,即每100股发展配股权证为一交易单位(“手”),不足一手的零散权证按零股交易办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日期内集中交易。
  六、股票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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