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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35~40%,但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总额时可以少提。
  二、提取员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8~12%。
  三、以现金或红股的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48~57%,但盈余公积金因达到注册资本总额而少提时,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可以超过此比例。
  第五十三条 本行员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与工作成绩挂钩,每年年初由董事会下达,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行优先股息率定为: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公布的当年各月个人一年期港币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之上再增加年息4厘(4%)。

第十一章 合并与分立

  第五十五条 本行的合并和分立事项,须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或分立方案,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行合并与分立的其他要求事项遵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行章程的修改,须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并通过决议,然后按规定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修改条款与未修改的其他条款组成重审章程,报深圳市体改委审批并加具审批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行章程修改的程序与其他要求遵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行的终止和清算事宜,在深圳市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的管理下进行,各项程序和要求均遵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行的公告通过《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深圳电视台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授予本行董事会。

附:      深圳发展银行1993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发展股票配股记录日期:1993年5月21日下午3:30
  发展配股权证派发交易日期:1993年5月24日至6月11日(期内证券商营业时间)
  配股认购缴款日期:1993年6月14日至7月2日(期内银行及证券商营业时间)
  获配股票开始交易日:缴款次周星期一起
  深圳股民认购缴款点:市内有关银行(见附录)
  异地股民认购缴款点:原股票托管证券商处
  一、绪言
  本说明书为配售新股而刊行,系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法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本行有关情况和配股权证派发、交易、认购手续等资料。本行董事会对本说明书各种资料之准确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本说明书由本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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