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时调查本行业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本行业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业务情况;
(三)检查本行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
(四)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本行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的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为有效。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必要时可设其它高级管理职务协助总经理工作。本行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若干支行,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行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
(三)拟定本行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本行部门(支行)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行员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雇用或解雇辞退;
(六)代表本行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行董事和各级职员因违反国家法规、本行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或因营私舞弊和其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劳动工资和人事
第四十六条 本行实行聘用合同制,员工与本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行实行具有自身特色的工资福利制度和干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行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
第十章 会计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行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行业特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本行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五十一条 本行盈余分配在遵照《暂行规定》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行的盈余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