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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八)制订本行分立、合并和清算的方案;
  (九)任免本行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任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七名,负责督促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经常了解和掌握本行经营管理情况,为董事会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常务董事主要以调查了解和经常召开常务董事会的方式进行工作。常务董事会的决定以不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多数常务董事同意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选举采取累计投票制。从法人股东中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中,至少70%必须从拥有普通股股份最多的前100名股东中选出。
  第三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广泛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由董事选举或协商产生。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和常务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本行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四)签署本行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本行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遵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十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行常设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其职责是对本行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员工代表担任,其产生和罢免由本行员工民主决定。其余三分之二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和员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董事会议。监督执行本行业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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