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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四)持有200股以上可列席本行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股份按时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本行的债务和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行股息、红利分配方案;
  (三)批准本行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本行增减资本;
  (五)决定本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
  (六)决定本行债券的发行;
  (七)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行章程;
  (十)讨论并通过代表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十一)对本行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符合《暂行规定》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规定每次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持股数额,但最少应通知前200名大股东出席。
  第二十五条 无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有出席权的股东代理行使其权利。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必须持有董事会签发的出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还应持有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的次数、召集和表决规则等方面遵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议记录由董事长和监事长签名,十年之内不得销毁。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为本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本行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本行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有关方案;
  (七)决定本行资产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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