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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
  (五)进出口贸易和非贸易结算;
  (六)外汇担保和见证业务;
  (七)征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八)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十一条 各项信托业务由本行信托部经营。

第三章 股票

  第十二条 本行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优先股票每股面值壹佰元港币。现有优先股系原发行的优先股转换普通股后剩余的部分,占股票总额的千分之一。如本行认为有必要且经外管局批准后,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赎回优先股票。
  第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限于国内企业、个人认购。金融机构不得持有本行优先股。购买本行股票一律用货币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本行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上市交易。
  本行举行股东大会期间(从发出会议通知之日至会议闭幕之日)以及清算开始以后,停止办理股票过户登记。
  本行股票登记机构为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个人股东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合计不得超过普通股票总额的40%(现个人股为44%,公股为56%,有待以后通过合理途径调整)。每一个人股东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票总额的0.5%;每一法人股东持有的本行普通股票,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票总额的15%。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转让本行股票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记录资料和股东的印章与签名字样为准。
  第十八条 本行股票的其他方面,遵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其股份额领取股息或红利;
  (五)依其原有本行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六)本行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第二十条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股息的顺序先于普通股。
  (二)在本行终止时,分享剩余资产的顺序先于普通股。对剩余资产的分享以票面值为限。如剩余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优先股本,则按比例分配完剩余资产为止。
  (三)优先股股息以港币计发,本年不能足额派发时可累计到以后年度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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