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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深圳发展银行章程
 (深圳市政府 1987年12月6日首届股东会议通过 1988年7月24日第二届股东会议修改 1989年3月5日第三届股东会议修改 1990年3月4日第四届股东会议修改 1991年7月28日特别股东会议修改 1992年3月8日第五届股东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是按照中央“改革、开放”的方针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多种形式金融机构的指导思想,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建立的一家以公有成分为主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领导、管理、监督、稽核和协调。
  第二条 本行的组织办法以《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即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3509万元。
  第四条 本行实行总行与支行两级管理,下辖若干支行和分理处,支行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指标考核。
  第五条 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信贷、现金计划、会计、统计制度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行系由深圳特区内原五家农村信用社改组设立。本行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众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本行注册及办公地点在深圳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活动宗旨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各项金融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并自负盈亏,为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本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人民币的结算、汇兑;
  (二)人民币的存款和贷款;
  (三)人民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四)各项信托业务,包括:1.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2.国内租赁及转租赁。3.信托存款和放款,委托放款。4.担保及见证、客户调查及客户介绍、咨询及信息服务。5.其他各种委托、代理业务等;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六)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的其它人民币业务。
  第十条 本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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