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注说明。中期报告应请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年度报告应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签证报告的审查方法及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和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应对下列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1.会计处理与公允会计原则不同的,应说明其详细情况及因处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2.有数种公允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注明所选择的方法;
  3.会计处理因特殊原因变更而影响前后各期财务资料比较的,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对财务报告内容的具体影响;
  4.关联公司的帐表合并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情况: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其内容必须说明:
  (1)营业额、主要产品销售额;
  (2)经常性项目税前溢利(或亏损);
  (3)非经常性项目收支(重大事项应予以注明);
  (4)税率基准和税后溢利;
  3.股东权益变化;
  4.各项数字与上年同期比较;
  5.会计师事务所须声明的意见。
  二、业务回顾,对公司各项业务的进展及收益情况作简要概括,主要以地域性分析和行业性分析为主。
  三、重大事项说明,并将有关重大合同的内容摘要刊出。
  四、前景预测(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五、董事、监事、经理及持股1%以上的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证券及拥有的权益变化情况。
  六、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基本概况:资本结构、组织系统(主要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及行政管理架构)、所属权益(子公司、持有的证券种类与数量、拥有物业)、从业员工(人数、文化结构、平均年龄、平均服务年限);
  二、业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及销售情况,新产品开发及重大事项情况;
  三、财务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各项数字与上年同期比较。
  四、公司负债情况说明:银行贷款情况,公司债务担保情况及分项数额,有关事项的当事人、主要内容、起止日期等;
  五、业务展望:就公司各类业务及各项投资方向的未来、最近期间的拓展作合理预期,并对影响公司前景的重大因素作出可知及可信的预测;
  六、分红派息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书,如有保留意见,须说明其意见的成因;
  八、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约的延续或解除的意向。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签阅。年度报告须由股东大会批准。此两项均应在公开前三天分别报送四份给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其财务数据的报导文章,在刊登前必须经交易所审阅,并同时报送主管机关备查,否则便视为有意操纵该种股票价格。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向外披露和提供有关影响价格的消息。影响价格的重要消息的披露,须提前48小时向交易所和主管机关报告并取得交易所认可。如24小时后交易所未作答复,便视同认可。如遇例假日或法定假日则顺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