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单位
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府办公厅 一九九0年三月四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体改委等单位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积极稳妥地推进深圳特区股份制改革,最近市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就这项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如下:
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审批程序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克服目前存在的多头审批的混乱现象,根据国家体改委〔198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由计划单列市的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精神,会议决定成立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联审小组由市体改委、经发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管理公司组成。审核涉及哪个行业时,就吸收该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联审会议。联审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体改委企业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先送体改委企业处,再分别送经发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管理公司后,由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2.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下属的专业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经主管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体改委企业处,再分别送经发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管理公司后,由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3.合资、内联企业要发行股票,改组成股份公司的,送体改委企业处,由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4.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按市政府规定的现行审批程序办理。属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需加送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股权设置
企业股份制改革,股权设置应允许不同模式的试验。对于原预算内国营企业,属国家直接投资、拨款的,在改革中一般不设企业股;对于国家没有直接投资或投资很少,主要靠企业贷款和经营者、职工集体努力发展起来的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企业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企业股,但最多不得高于30%,其所有权属国家,企业股的收益一部分可再投资,作为企业股股本金的追加,另一部分可作专项基金用于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