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市场买卖成交的证券,均由交易所清算部门与有关证券商办理一级结算与交割手续。
▲证券商清算员,必须每日依照规定时间准时到达交易所清算部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并须穿着规定服装、佩带交易所发给的登记证。
清算员不遵守秩序妨碍交割进行者,交易所可通知其证券商予以处分或更换。
▲普通交割的买卖,以同一营业日成交者为一结算期。
一级交割,概采余额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及价金,应收应付相抵后的余额(即净额)编制“交割清算表”。各证券商应与交易所清算部门于交易当日下午5点以前完成对帐,对帐无误后编制“交割清单”,由其清算员于成交的次一营业日上午8点半至9点,将应交割的证券连同“交割清单”送达交易所清算部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逢星期六应于下午2点至3点完成对帐与一级交割。
▲各证券商必须在交易所统一开设结算帐户,并在帐户中始终保持足够清算即日交割的现金余额,余额不足够清算支付时,其差额交易所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清算透支时的罚息标准罚息。
▲卖方证券商提出交割的证券,负有转移其权利与买方的责任。提出交割的证券,应附过户申请书,否则买方证券商应拒绝收受,证券商因此延误交割时,视为违背交割义务。
▲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履行其向交易所办理结算交割的责任。
▲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交易所应于交割日的次一营业日收市前指定其他证券经纪商代为卖出或补进了结,其所发生价格上的差额包括证券经纪商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如无法卖出或补进了结时得由交易所同意再顺延一营业日交割了结,或由交易所会同证券商中选定三至五人为评价人,评定其价格,作为清算依据。
▲违背交割义务证券商负担的款项,交易所即将其交易保证金及其他债权相互抵消,抵消后如尚不足,即向违约证券商追缴。
▲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由交易所公告并函报主管机关,其在违背交割义务案件未了结前,该证券商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买卖及进入交易所市场交易。
▲证券商不依规定时间办理交割,迟延交割30分钟以内者应缴纳过怠金人民币100元,超过30分钟至1小时者增缴200元,其后每超过1小时增缴300元。但超过规定时间3小时以上者,视为违约案件,依有关规定处理。
前述过怠金,应于接到交易所通知后二日内向交易所交收部缴纳。
▲证券商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向交易所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以缴存现金为限,其管理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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