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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二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6)板上登录的内容,在买卖未成交前,出市代表可以根据客户的指示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7)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的下方写出每笔的证券商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3 场内交易规定
  ▲交易所市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初期仅做普通交割买卖。
  普通交割买卖于成交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办理交割。
  ▲初次上市证券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
  前项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
  增资股、认股权证及股款缴纳凭证首日上市的开盘价格,按旧股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权利差额为基准。
  ▲申报买卖证券的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申报买卖的价格,股票以一股为准,债券以面额百元为准。
  ▲每日开盘后申报的价格,须以该项股票最近一次申报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
  第二项所称收盘价格系指该日最后一次成交价格,如该日无成交价格时,开市价的确定按如下方式进行:
  (1)报买价高于前日收市价以此买价定为今日开盘价;
  (2)报买价低于或等于前一日收市价以前一日收市价为准。
  ▲如前一日无收盘价格但有涨至或跌至限度的申报价格,可以其作为计算升降幅度的基准。
  股票竞价延续申报买进达涨停价格或卖出达跌停价格,仍未有成交纪录时,如有二个以上证券经纪商为涨停价格买进或跌停价格卖出的申报者,以抽签方式决定参加申报证券经纪商的优先顺位。参加申报证券经纪商先以不超过二个交易单位的数量,依抽定的优先顺序排定第一次申报位序,再依同顺位排定其申报余量的位序。抽签决定优先顺位时,以证券经纪商的代客买卖申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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