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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1.证券商
 
 参加交易所市场买卖的证券商,应将下列各项文件一式三份送交交易所。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业务特许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名册、履历表,并各附户籍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符合《证券商(从业人员)规则》有关要求的文件。
  ▲证券商向交易所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清算头寸后,方可参加交易所市场买卖。
  ▲证券商的资本额、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人或营业处所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应于3日内填具变更登记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送交易所备案。
  ▲证券商的出市人员必须通过交易所统一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前项人员对有关法规、交易所有关规章、市场公告及其他规定均应遵守,不得委为不知。
  ▲证券商的帐簿及有关交易凭证、单据、表册、合同等业务、财务资料,经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可检查或查询。
  ▲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向他人借入资金或证券而为其委托人买卖证券办理交割,但证券经纪商为处理委托人违约案件,并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即报交易所备案的,不在此限。
  ▲非兼营的证券自营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受他人委托在交易所市场买卖证券。属非兼营经纪业务的自营商在参加集中交易时,须表明自营买卖。
  ▲证券自营商除可为公司股份的认股人或公司债的应募人外,非经主管机关许可或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许可,不得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买卖有价证券。
  ▲对同一证券,证券自营商的申报价格与证券经纪商的受托申报价格如同时发生,且其价格相同者,证券经纪商的代客买卖,应优先成交。
  ▲交易所发现证券自营商买卖证券足以影响正常市况时,得报请主管机关限制其对部分或全部证券的买卖数量。
  2.交易所市场集会时间
  ▲交易所设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其开市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为9时至11时,下午为2时至3时半。星期六为上午9时至11时。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交易所市场休假日与深圳市银行业通行休假日时间相同,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3.交易所市场交易方法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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