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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务;
  (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6)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执行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三名会员联名提出,亦可代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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