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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一)证券上市申请书。
  (二)证券上市报告书。
  证券上市申请书和证券上市报告书所必须包括的事项和格式由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规定。获准上市的发行人应公告其上市报告书。
  第六十四条 股票已上市的公司,再发行新股时,应在向股东交付所发行股票之日起30天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应依据其上市规则进行审查。决定其上市与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主管机关备案。
  交易所允许上市的,与上市公司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合同。
  第六十六条 有价证券上市费用,当于上市合同中订定;其费用由交易所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发行人得依上市合同的规定申请终止上市。交易所接到该申请后应立即终止该证券上市并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依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或上市合同的规定,或为保护公益及投资者利益,得停止有关上市有价证券的买卖或取消其上市资格。
  第六十九条 上市有价证券的买卖,应在交易所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进行。
  未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买卖,应以柜台交易方式进行。
  第七十条 证券交易暂仅以现货交易为限。
  第七十一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不可抗拒的偶发事故,集中交易暂时停止时,由交易所向主管机关申报。恢复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上市交易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交易所应指令一证券经纪商或证券自营商代为履行,其价差金额动用上述交割结算基金或赔偿准备金代偿后,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
  第七十三条 因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卖所生的债权,以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结算基金进行清偿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委托人。
  (三)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
  交割结算基金不敷清偿时,其未受清偿部分,可以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营业保证金进行清偿。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空抛。
  (二)以造成证券假供求和价格为目的,同一证券商同时买卖同种证券或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同时买卖一种证券的相对行为。
  (三)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假作买卖行为;或者不通过证券市场的实际交易,以市场行情进行赌博的行为;
  (四)利用各种内线情报从事证券买卖以从中渔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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