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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2.首次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股数、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种股票登记的所有凭据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

第五章 对帐

  第十七条 登记公司与代理登记银行之间逐日对全部登记股份进行对帐签收。
  第十八条 具体对帐办法另行商定。

第六章 分红派息

  第十九条 凡在深圳市有B种股票上市的公司应提前15天在指定报刊刊登分红派息公告,登记公司在公告见报后48小时内,将公告事项通知代理登记银行。代理登记银行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应将公告事项通知境外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
  第二十条 计算供股或分红派息,以代理登记银行提供并经登记公司确认的截止过户日股东名册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供股、红股及股息(完税后)由代理登记银行按照登记公司确认的名册直接或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分派给股东。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B种股票的登记过户收费为过户股票面值总额的0.3%向买方收取。
  第二十三条 登记过户收费以人民币计价,以港币进行支付,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前一个营业日的港币收盘价折算。
  第二十四条 登记过户收费由代理登记银行在办理清算过户时代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可以抵押,抵押登记由代理登记银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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