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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第六十七条 凡在本所有出市代表的B股特许证券商,必须在其从事B股交易前,向本所交存5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作为互保基金,并向本所交纳其他费用。
  互保基金按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凡在T+3时无法进行清算交割的,清算银行应尽可能提供短期信贷,以保证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九条 凡在T+5不完成交割的,清算银行须于该日下午5时前通知本所及境内外特许证券商,并按如下办法处理:
  (1)境内特许证券商即行暂停接受该代理业务,并报主管机关和本所备查;
  (2)特许证券商不完成清算交割的,本所即行暂停该证券商的B股交易业务,报主管机关备查;
  (3)经纪商受处罚暂停交易三次以上的,报主管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清算银行在进行一级清算交割时必须代深圳税务机关扣收有关税款,同时代本所扣收交易经手费,并划拨本所开设于清算银行的帐户内。印花税由本所按月划转深圳税务机关。
  第七十一条 股份托管银行或托管证券商应代其客户收取股息红利。
  第七十二条 B股的外币折算价、清算、分红派息等所用币种为港币或美元。

第七章 费用

  第七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的B股,其发行者须向本所交纳上市费。
  第七十四条 B股上市费的种类、标准及缴纳办法按本所《业务规则》第六章办理。
  第七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受托买卖B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6%的佣金和0.3%的印花税。佣金和印花税均收取港元或美元。
  特许境外代理机构从事B股委托买卖的收费标准,由本所与其商定。
  第七十六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B股代理买卖佣金的标准。受托买卖B股未成交时,不得收取佣金。
  第七十七条 委托人不交纳B股代理买卖的佣金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有权指令清算银行从委托人的现金帐户中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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