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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1)发行B股的公司行为严重影响深圳证券市场正常运作时;
  (2)发行B股公司利用内幕信息炒卖本公司股票,严重损害股民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时;
  (3)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重大法律诉讼事件而严重涉及发行B股的公司时;
  (4)本所断定的其它必须终止上市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与终止上市,均申报本所通过传播媒介公告。

第五章 行情揭示与发布

  第五十条 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情况予以公开揭示。
  第五十一条 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内,特许证券商买卖申报价格由电脑终端通过“申报价格揭示栏”揭示。
  第五十二条 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内买卖成交后,随时通过行情揭示板和电脑联机显示系统揭示上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近成交价、成交总股数、深圳股价指数等。
  第五十三条 本所集中市场申报价格和成交情况通过电脑联机显示系统传到全市各证券商柜台,并通过TELERATE全球通讯网络传至境外。
  第五十四条 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每日成交的B股证券名称、价格、数量、买卖各方证券商代号等,由本所记载于买卖日报表,在收市后于集中交易市场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行情揭示的方法和内容。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五十六条 本所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代为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等相互之间有关B股的清算交割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依《管理规定》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开立B股交易帐户。该帐户为离岸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
  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必须通过前款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交付。
  第五十八条 B股交易后,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应于办理清算时,将其每一股东持有B股的变更情况报告B股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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