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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2)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较接近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
  第四十一条 买卖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内容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别、成交时间。
  前款项目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
  第四十二条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特许证券商出市代表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股票和价款收付净差额与本所核对,全部对帐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第四章 停牌、复牌和终止上市

  第四十三条 B股上市后停牌、复牌和终止上市,依据《暂行办法》,并参照《业务规则》第三章第六节第一百三十六条至一百四十七条精神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所提出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施行。
  (1)不向本所或不真实地向本所递交公司包括外汇收支报表和财务及经营业绩报告的;
  (2)本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证券市场上其它有关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所提出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施行:
  (1)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波及深圳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时;
  (2)B股交易环节发生重大事故时;
  (3)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发生清盘、合并、改组以及清算银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侵犯投资者利益时;
  (4)本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时,A、B股一般情况下同步进行;如有特殊情况,A、B股派息、分红需暂时分作两步实施时,可按照已有的程序分别执行停牌制度。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涉及的事项获得解决或基本解决后,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之申请或本所视具体情况准予复牌。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所可提出终止上市意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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