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
《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
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上市申请
第三条 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条 上市审查根据
《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
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