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失效]

  前款证券商参加竞买或应买时,应有委托人应买的委托,其委托事项依证券商受托买卖准则各条规定并须签订开户契约。
  第一百条 参加拍卖的竞买或应买证券商,其报价方式,除本所另有公告外,采用申报单表明买价及其数量,并以公开申报方式进行。但本所认为必要时采取密封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依本办法拍卖证券时,本所场务执行人於征得申请拍卖证券商的场内代表人同意后,在开始拍卖时或停止接受申报单时,当场宣布拍卖底价。
  前款拍卖底价应由申请拍卖证券商於当场宣布时,以密封方式通知本所场务执行人当众拆封宣读。
  拍卖底价及申报单所列竞买或应买价格均以每股为计算单位。
  证券商对於申报单所列竞买或应买数量及价格不得变更,但证券商所申报竞买或应买价格明显有错误或与其原委托人委托事项不符,以致影响拍定价格,经申请拍卖证券商与拍卖委托人同意及当场参加拍卖各证券商表示无异议时得取消其申报单。本所并得对该证券商课以过怠金,其金额由本所视情节轻重核定。
  第一百零二条 依本办法申请拍卖的证券,其拍卖数量不得少於市值100万元。但政府以共持有的证券申请拍卖时,不在此限。
  依本办法拍卖的证券,除公告另有规定外,依该项证券的交易单位及其倍数为拍卖单位,不按规定申报者,无效。
  第一百零三条 依本办法拍卖证券者,拍卖委托人应自下列方法中选定一种为拍定依据,并依第九十八条(3)款规定通知本所予以公告:
  (1)参加竞买或应买的证券商所报买价在宣布拍卖底价以上者,以报价最高的证券商为拍定人,拍定人有二人以上而所申报的竞买或应买的数量超过拍卖数量时,按各拍定人申请数量比例拍定。
  (2)参加竞买或应买的证券商所报买价在宣布拍卖底价以上者,於本所公告拍卖数量限额内,依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为拍定人。
  拍卖委托人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前款所定办法时,得另订拍定方法,经本所同意并呈准主管机关后公告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依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方法拍卖的证券,如参加竞买或应买的证券商所报买价在宣布拍卖底价以下时或拍定人所报数量未达公告拍买数量时,其处理办法由本所洽商申请拍卖证券商於宣布拍卖底价时一并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依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方法拍卖的证券,其拍定人依下列顺序依次成交:
  (1)申报或应买的买价较高者优先成交。
  (2)申报或应买的买价相同时,按照申报数量比例成交。
  依前款顺序成交数量总额未达公告拍卖数量时,由本所治商申请拍卖证券商另定处理办法。
  低於宣布拍卖底价的申报单或不能依第一款规定为拍卖成交的申报单,均为无效。
  第一百零六条 依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拍卖成交者,仍须依照规定填写场内成交单。
  有关拍卖的卖方一切手续,由申请拍卖证券商负责办理。
  第一百零七条 依本办法成交的买卖除公告声明外,概于成交日办理交割。
  第一百零八条 依本办法申请拍卖的证券商及应习的证券商,对其拍卖或申购数量得规定其各缴拍卖或应买证据金,其办法於公告拍卖条件时一并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 依本办法拍卖的证券,本所认为必要时,得规定参加竞买或应买证券商的申购数量。
  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申请拍卖得在本所规定手续费率以下与其委托人另行约定手续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所依本办法拍卖上市证券,按拍卖成交总额千分之一向申请拍卖的证券商收取拍卖经手费。
  申请拍卖证券商依前款规定缴付拍卖经手费者,该次拍卖成交的数量,本所不再计入该证券商当月份买卖成交总数量,并不再收经手费。
  依第一款规定拍卖经手费未达人民币一千元者或申报应买或竞买价格未达底价而无法拍定时,概依人民币一千元计收,其不足之数,申请拍卖证券商得约定拍卖委托人负担。但有第一百零一条情况发生导致不能拍定时,本所得免收拍卖经手费或经手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所依本办法拍卖上市证券,於拍卖期间可停止该项证券的通常交易。拍卖成交的价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规定限制,并不作为当日开盘、收盘价格及最高、最低成交价格。
  3.标购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商依本办法接受委托人委托标购上市证券者,应填具申请书向本所申请。申请经本所同意并转报主管机关核备后,於实施标购前三个营业日由本所将下列事项公告。本所经公告委托人及受托证券商不得申请变更或撤销。
  (1)标购证券名称及其数量。
  (2)标购日期及时间。
  (3)标购者简历、标购目的、资金来源,如为法人者,附最近一年度的财务状况。
  (4)标购底价,或在开始标购时当场宣布。
  (5)标定数量未达公告标购数量的处理方式。
  (6)参加竞价证券商的申报时间及方式。
  (7)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依本办法标购上市证券在本所市场设专柜施行,参加竞卖者,以属于本所会员的证券商为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参加标购的竞卖证券商,其报价采用申报单。申报单载明证券名称、单位价格及数量,同一价格限於一张申报单,可不受巨额证券买卖办法的数量限制。
  前款申报数量,除公告另有规定外,应合於该种证券的交易单位或其倍数,不按规定的申报无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本办法申请标购的证券,其标购数量不少于市值100万元。但经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理标购时,在不超过公布标购底价,以能满中所需标购数量的最高卖出申报价格为标定价格。低於标定价格的卖出申报数量全部按标定价格成交,标定价格的卖出申报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证券商申报数量的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单位为止,如尚有余量,由各申报证券商抽签决定,每家以分配一交易单位为限。
  标定数量未达公告标购数量时,依公告的处理方式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请标购的证券商有两家以上者,其标定数量按申请标购数量的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单位为止,如尚有余量,由申请票购的证券商抽签决定,每家以分配一交易单位为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标定成交者,须依照规定完成场内成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条 标定成交的买卖除公告申明成交日交割者外,一概当日办理交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标购的证券商于接受委托申请标购时应向委托人预收全部价金。
  参加标购的竞卖证券商于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预收全部股票。
  证券商接受第一百一十三条委托标购或竞卖者,应于受托契约中订明委托人违约及其损害赔偿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申请标购或参加竞卖经成交人,均依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