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失效]

  (3)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至元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4)场内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销。
  (5)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6)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未达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契约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两边客的买卖
  两边客买卖是买方及卖方经同一证券商达成交易。当证券商接到同种证券、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仍应在场内公开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两边客买卖,则须依上板竞价两边客买卖原则进行:
  两边客成交时,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并应立即填制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成交记录送至本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时间及号码。
  第七十九条 决定成交先后顺序的原则:
  按上板竞价原则进行。
  第八十条 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
  第八十一条 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1)开市时采用主席叫价制,即由主持口头唱报竞价专柜的工作人员指定某支股票的买方或卖方先喊价,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2)当日收市钟响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如无成交,按上板作业原则定。
  第八十二条 作业表单样式:
  (1)《委托电话记录簿》(与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样式相同)。
  (2)《成交记录单》(与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样式相同)。
  4.电脑自动交易细则
  第八十三条 作业程序:
  (1)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机输入,限当日有效。
  (2)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本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3)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输入序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融资、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代理或自营。但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前款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4)买卖申报传输至本所电脑主机,经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5)买卖申报仅限价申报一种。
  (6)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7)申请撤销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销。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减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销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第八十四条 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屏幕与专业揭示屏幕。公开揭示屏幕置于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和各证券商营业厅。
  市场集会时间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价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显示,可随时揭示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两个升降单位的所有申报。
  第八十五条 证券商的买卖申报本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本所主机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时起自动撮合成交。
  第八十六条 撮合成交时,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依下列原则决定:
  (1)价格优先。
  (2)时间优先。
  (3)客户委托优先。
  第八十七条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收盘时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第八十八条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
  第八十九条 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应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
  第九十条 连续竞价时,在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延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的价位。
  (2)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较接近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
  第九十一条 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第九十二条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但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
  (二)上市股票的特种交易
  1.巨额买卖
  第九十三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人自行一次买卖同种上市股票,其市值在五十万元以上者为巨额证券买卖,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其数量达发行公司发行总面额的百分之五以上时,应依本所股票拍卖办法、标购办法或其它特别办法办理。
  第九十四条 巨额证券买卖于每日下午二时起至二点三十分止,接受相对要买及要卖申报,并自二点三十分起至三时止,接受其他应买或应卖申报,其每笔申报不得超过要卖或要卖申报的总数量,且起点不得低于十万元。申报当日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次日可继续挂牌,如余额已低于市值五十万元,次日可转于普通专柜挂牌。
  第九十五条 证券商应将款券交会本所后,始得办理申报,申报后一经成交不得取消。本所并自下午二点三十分起至三点止,将所有申报资料经由交易资讯系统公告。
  第九十六条 巨额证券买卖的申报,本所于下午三点起依下列方式予以撮合成交:
  (1)无应买或应卖的申报时,以要买及要卖的申报数量撮合成交。
  (2)有应买或应卖的申报时,应并同前款要买或要卖的申报数量,按各笔申报数量比例撮合成交,如有余数按申报先后顺序分配成交。巨额证券买卖一经成交,即由本所将成交资料经由交易资讯揭示系统专项公告。
  第九十七条 巨额证券买卖于成交当日办理交割。
  依本办法申报及成交的股票价格均不作为当日的开盘、收盘价格、亦不得作为最高、最低行情的纪录依据。
  2.拍卖
  第九十八条 依本办法拍卖上市证券的委托或申请,程序如下:
  (1)证券商接受委托人(以下简称拍卖委托人)委托申请在本所拍卖时,由受托证券商(以下简称申请拍卖证券商)填具申请书。
  (2)证券商以其自有证券申请在本所拍卖时,由该证券商填具申请书。
  政府以其持有证券依拍卖方法处理时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3)第一款委托人或申请经本所同意或认可后,于实施拍卖前三日由本所将拍卖条件予以公告。
  第九十九条 本所依本办法拍卖证券在本所市场设专柜进行,参加竞买或应买者以本所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为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