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作业程序:
(1)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2)场内出市代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应先看申报价格是否达到《竞价告示板》公告价位。如果达到,场内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填写在竞价告示板的价格栏内,并在适当的栏内填上证券商的代号和买或卖指令,按证券名称和价格归类汇总,即每种证券按买入价由高到低,卖出价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待价位达到时,再登录于《竞价告示板》。
(3)每笔买卖成交后,卖方出市代表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并签章,交买方出市代表确认后,将成交纪录送至本所指定柜台打印成交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本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4)电话员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买卖记录簿》中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并将成交情况电话通知其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揭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提示买卖指令。
(5)每天上午和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的场内出市代表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价格、对方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本所核对,全部对帐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第六十九条 竞价告示板填写规则
(1)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2)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商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
(3)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出现混乱拥挤等情况,本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从《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但股票当日除息或除权的首天,或新股首天上市时,其开市申报价格不受上述两个升降单位规定限制。
(4)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擦掉,随后将左边一栏,即原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二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条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5)板上登录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或减少申报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6)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的下方写出每笔的证券商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第七十条 成交的先后顺序
(1)较高买进限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限价申报;较低卖出限价申报优先于较高卖出限价申报。
(2)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3)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自营买卖申报。
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执行客户委托时,应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
第七十二条 两边客的买卖
同一证券商在接到同种股票、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可以依下列原则,进行两边客交易:
(1)一项交易成交后,可立即采用该成交价进行两边客买卖。
(2)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一个价位时,成交价在“牛市”时,可以是买入价,“熊市”时可以是卖出价。
(3)当场内买卖相差两个价位时,成交价必须是中间价。
(4)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两个价位以上、或没有买卖价、或只有买价或卖价的时候,出市代表必须在板上写出适当的买卖价,令价位符合(1)和(2)的条件,然后缓步离开《竞价告示板》,给予其他出市代表机会和他交易,如无人与他交易,他方可依据(1)和(2)的方法进行两边客买卖。
(5)所有两边客成交时,场内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同时在《竞价告示板》下方票上证券商代和标记“C”以及成交价格的数量,并应立即填制《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其送至本所指定的专柜打印时间及号码。
第七十三条 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1)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2)当日收市钟响前,由本所场内职员在成交纪录上划上一线,在线上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
如当日无成交,本所根据大市走势及叫价情况,决定当日收市价。
第七十四条 本所业务执行人员应随时检查、监督出市代表的电话纪录以及其它情况,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十五条 作业表单样式:
(1)《委托电话记录簿》。
(2)《竞价告示板》。
(3)《成交记录单》。
3.口头唱板交易细则
第七十六条 作业程序:
(1)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受托(或自行)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2)出市代表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即到本所划定的股票买卖喊价区进行喊价买卖。
(3)股票唱报买卖采用分柜连续竞价方式。本所应划定证券商出市代表参加股票买卖喊价的区域,在划定区域的喊价,本所业务执行人员有权制止。
(4)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卖方应立即按规定填制成交纪录,并交买方签认,同时将成交纪录送到本所指定柜台打印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给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给本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5)电话员在接到成交纪录后,应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中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然后通知其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
(6)《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数量未能全部成交时,其余量可待下次继续成交。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揭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人提示买卖指令。
(7)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人员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的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本所核对,全部对帐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第七十七条 场内出市代表喊价规则
(1)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价格外,同时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本所统一规定。
(2)开市后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两个升降单位内。开市后喊价限于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喊价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内。买方后手喊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喊价不得高于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