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受托证券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或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对于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本所、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查询案件者,不在此限。查询案件应依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金融机构查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到客户委托后,应尽快将委托事项以电话通知其派驻本所的出市代表,交易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并于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方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十一条 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价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普通交易买卖报告书,应于买卖成交后由证券商填具一式四联并签章,一联送交委托人,一联由证券商送本所。
第四十三条 证券商受托买卖,应于接受委托时,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将托买证券的价款或托卖的证券全额点交与受托证券商。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因受托买卖关系所接受的证券,应依主管机关核定的保管有价证券作业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代理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价或交割证券者,即为违约。受托证券商得迳行解除委托买卖契约,了结买卖,并处分所有委托买卖关系所收委托人的财物。其处分所得代价与应付委托人的款项,得合并抵充委托人应偿付上述应履行的债务,及因委托买卖关系或解除契约所生损害赔偿的债务,如尚不足,得向委托人追偿,如有剩余、应予返还。
证券商对于前项处理,应即通知本所。
第四十六条 证券商因委托人违约,对所收委托人的财物及款项有留置权。
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与证券商间因委托买卖证券订立受托契约所发生的争议,应依主管机关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委托书及买卖报告书,其保存年限依专业银行会计凭证保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所如奉主管机关核准制订有价证券特种买卖办法时,该证券商受托为特种买卖者,依各该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证券商应将本准则公开张贴于其营业处所。
第三节 集会时间
第五十条 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为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为二时至三时半。星期六为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已修改为周五日制(注)但本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所市场休假日与深圳市银行业通行休假日相同,但本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注:已参照国际惯例,取消星期六交易日,定于周五交易日制。
第四节 出市人员
第五十二条 参加本所集会买卖证券的证券商出市人员,必须是本所的会员出市代表。
第五十三条 非经本所允许并佩带入场证者,不得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第五十四条 凡拥有一个席位的会员可委派二至三名出市人员,其中代表人有签单权、其他人无签单权,权限由会员自定。此外,各会员至少应有一名在本所登记的后备出市人员。
第五十五条 会员的出市人员应依规定时间参加本所市场集会,入场时须穿着规定服装,并佩带规定登记证于上衣显著位置。
本所场务人员应穿着规定服装。
第五十六条 本所场务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场内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维持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正常进行。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人员,均应遵守《出市人员守则》和《场务人员守则》。
第五节 交易办法
(一)上市股票的通常交易
1.场内交易的基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集中交易必须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初次上市证券竞价买卖时,按申报买卖该证券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
前项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本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申报买卖证券的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第六十条 申报买卖的价格,股票以一股为准,债券以面额百元为准。
第六十一条 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
(1)股票、债券每个价位一律为五分。
(2)每日开盘后申报的价格,须以该项股票最近一次申报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并以延续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第六十二条 证券商于场内设置的证券买卖记录簿,其场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其内容,但本所需要时得指定人员随时调阅。
第六十三条 证券商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种类、数量、价格相同的买进与卖出委托时,仍应按本所关于两边客买卖的规定申报,竞价成交。
第六十四条 证券商申报买卖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得为其一部分成交,其余量仍依申报价格列入委托电话记录簿。
第六十五条 股票的买卖,于上市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而停止变更股东名簿记载日(即停止过户之日)以后办理交割者,应为除息或除权交易。
第六十六条 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或代号、数量、价格及买卖双方证券商代号,记载于买卖日报表,并由本所予以公告。
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或代号、数量、开盘、最高、最低及收盘价格,与前一营业日收盘价格比较的涨跌及股价指数等,于当日收市后由本所编造证券行情单公开报导。
仅有申报价格而无成交价格时,于证券行情单载明“无成交”。
第六十七条 在股市异常时期(如狂涨暴跌),本所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订应急措施,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2.上板竞价交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