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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三、处以所涉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取缔非法经营。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停业整顿。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撤销其部分或全部证券业务。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止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停业整顿;
  四、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其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停止其部分业务;
  五、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第四十一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处以所涉金额5%以下的罚款;
  二、限期改正;
  三、赔偿客户损失。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业整顿。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十条 凡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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