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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接受个人委托,须凭本人出示身份证件(或合法代理人证书)和证券登记公司签发的《股东代码卡》,方可签订买卖契约;
  二、接受法人委托须凭法人证件(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文件)和证券登记公司签发的《股东代码卡》,方可签订买卖契约;
  三、接受国家股的委托除应具备第二款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凭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方可签订买卖契约。
  第三十三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营业日(包括当日),凡未填写委托时限的按当日委托办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分为集中交易(经纪买卖)和柜台交易(非经纪买卖),证券商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时,应根据客户的意向、条件、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及其财力,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证券商在办理非经纪买卖时,只能接受限价委托和当面委托。
  第三十六条 证券商在办理经纪买卖时,只能接受限价委托并可以根据对客户的信誉情况,接受客户的电话、电报或书面委托,此类委托由证券商根据委托事项代为填写委托书。在接受客户购买证券时须按足额保证金制度办理;在接受客户委托卖出时须按足额的证券保证制度办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商应每月向客户分别提交保证金和证券帐户情况的对帐单,以备客户核对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凡经批准可以自营买卖股票的证券商,在自营买卖时,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必须向客户或交易所标明自营买卖的行为;
  二、属柜台交易的股票,必须分柜办理,并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所报出的买卖价必须至少成交一笔。
  三、凡自营买卖的股票必须每周向主管机关单列报送成交情况,并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三十九条 未足一手的股票为零股。零股交易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零股交易只能在证券商柜台通过证券商收购的方式办理;
  二、证券商报出的收购价格应至少收购一笔;
  三、证券商收购足整手后,可换成标准手股票,按自营方式卖出;
  四、零股交易不收客户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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