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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负责与上市公司、承销团、主管机关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
  4.参与B种股票的实际销售;
  5.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B种股票的发行价应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币股票的发行价格。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确定的同一价格发售。
  第八条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登记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3.合同标的;
  4.B种股票承销方式;
  5.B种股票的发行价格;
  6.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律师、会计师等费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
  9.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10.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11.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九条 发行人可要求将B种股票定向发行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法人,但发行对象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且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发行B种股票数量的15%。
  第十条 B种股票在境外发售所得的股款,应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汇入主管机关认可的帐户。
  第十一条 承销团经理人应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承销报告,承销报告须详细说明承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全部持有B种股票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以及承销结束后由承销团各成员自行认购的数量。

第四章 B种股票的交易

  第十二条 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种股票的交易须遵守该所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为其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种股票的委托和办理与B种股票交易相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应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投资人买卖B种股票,须事先凭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文件在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处开户。投资人可按开户契约约定的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委托买卖B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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