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发行B种股票公司的财务和影响B种股票行情的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B种股票的交易
第十四条 B种股票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买卖B种股票应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由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代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办理投资者买卖B种股票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B种股票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境外证券代理机构必须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B种股票的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种股票,其款项的划拨应通过专门帐户办理。
第十八条 B种股票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B种股票的股东名簿由发行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
第二十条 任何境外投资者持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B种股票股份额占该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必须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B种股票的买卖,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进行支付。每股外币折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每股人民币价格
每股外币折算价=------------------
买卖前一营业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
每一外币单位调剂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在其营业场地明显位置将计算出的每股外币折算价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B种股票的分红、派息及其它合法收入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进行支付。外币支付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