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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书面文件。发行B种股票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
  (三)B种股票的股份(含发起人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
  (四)公司须有三年以上的经营业绩。但属高科技产业或其他特殊产业,经主管机关特许的,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B种股票,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B种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以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七)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八)招股时应披露的文件;
  (九)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
  (十)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B种股票的发行必须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特许证券经营机构,系指深圳市内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B种股票发行和代理转让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组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
  第十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B种股票的发行和承销,须在境内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B种股票发行所筹款项,必须存入该专门帐户。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有权随时或定时对专门帐户进行检查。银行和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认购B种股票,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委托他人或机构认购的,须另附委托人的合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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