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辟利用股票市场引进外资的渠道,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B种股票享有与人民币普通股票同等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所指境外投资者包括:
  (一)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对象。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B种股票市场的主管机关,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有关B种股票的管理规定和有关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批准B种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登记过户以及分红、派息等事宜;指定B种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认可境外代理机构,并对其经营B种股票业务进行监督。
  (三)管理B种股票发行、交易中的外汇出入境。
  (四)检查B种股票发行人的有关财务及业务资料。
  第五条 B种股票的发行承销、上市交易、清算和登记均在深圳市进行。

第二章 B种股票的发行

  第六条 B种股票发行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 公司申请发行B种股票除应符合《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