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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
  (二)上市及未上市记名证券的过户登记;
  (三)代理有价证券的保管;
  (四)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或分红派息;
  (五)与证券有关的咨询业务;
  (六)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十条 记名股票过户,须在股份公司公布停止过户日前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并到股份公司或登记公司提供的地点领取股息红利,不按规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的,股息、红利仍发给原记名股东。
  第七十一条 主管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责令交易所、登记公司变更章程、业务规则、营业细则及其它规章,或停止、禁止、变更、撤销其决议案或处分。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登记公司的下列行为,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一)变更名称或住所;
  (二)变更资本总额;
  (三)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解散。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登记公司的下列行为,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一)变更章程和业务规则;
  (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三)歇业或停止部分业务。
  第七十四条 证券商、登记公司不得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委托买卖和登记过户手续。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券商有义务向主管机关和市政府有关监管机关提供其要求查询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的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须向主管机关认可的新闻媒介发布每天上市证券的总成交量和成交价格。

第六章 主管机关

  第七十九条 主管机关的职责: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三)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
  (四)依法审批和管理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第八十条 主管机关主管下列事项:
  (一)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股票登记过户的管理和监督;
  (三)股票上市核准及买卖的管理和监督;
  (四)股票投资信托、股票融资和股票投资咨询业务的批准、管理和监督;
  (五)审批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券商的设立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六)与股份公司运作相关的检查和监督;
  (七)股票市场的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
  (八)证券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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