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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提供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内管理证券商、上市公司;
  (三)主持对进场的证券特许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考核;
  (四)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的停市、复市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买卖在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第五十九条 凡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章及公告。
  上述规章及公告由交易所拟定报主管机关核准。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公开买卖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买卖优先顺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应依交易所规定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清算头寸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第六十二条 证券商有下列行为者,交易所可按照有关法规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对其处以罚款,并给予警告、停止交易,以至除名的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
  (二)违反交易所规章及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对证券商除名处分的,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交易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为有必要时,可责令对除名或受到停止交易处理的证券商自行清理其买卖业务或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清理。经指定的其他证券商在清理该买卖业务范围内,视为该证券商的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主管机关和深圳市审计局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可随时要求交易所提交关于其营业和财产状况报告和资料。发现违法嫌疑的,可封存调取有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证券商在交易所买卖有价证券所发生的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税收;
  (二)委托人;
  (三)交易所;
  (四)证券商。
  清算头寸不敷清偿时,其未受清偿部分,可用保证金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洽商、签订重要合同,及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证券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及交易所。
  第六十七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经主管机关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凭主管机关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六十八条 登记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各股东单位代表和主管机关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报主管机关核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登记公司为深圳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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