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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批准。
  境外投资者(除发起人外)认购股票,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公司应于发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发行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抄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实际发售的股票的种类、数量、范围、方式、价格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占总股份1%以上的股东名单。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应于营业年度的每半年终了后60天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中期财务报告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已上市的公司,还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应备置于公司,以供股东或债权人随时查阅。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股份按不同所有者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家股。是指国营企业的净资产所折股份和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国营单位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内企业法人或其它团体法人用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是指本公司职工个人股或社会公众个人股;
  (四)特种股。是指中国境外的政府、法人或个人投资购买的股份。
  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转让,由所隶属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或垄断行业,国家要保持控股地位。其它企业的股份比重,以市政府批准的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派发红股属于扩股。公司派发红股不得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并须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报送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股份公司拆股是将股票单位拆成若干等额股票单位的行为。已获准上市或柜台转让的公司股票一般不再拆股。如因每一股票单位市价过大影响交易的,上市公司须报交易所审查,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后方可拆股。未获上市的股票拆股由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五条 发行股票的公司,其税后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亏损;
  (二)优先股股息;
  (三)法定公积金;
  (四)公益金;
  (五)任意公积金;
  (六)普通股红利。
  本条第二、六款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由发行公司代扣代交。

第四章 股票交易

  第三十六条 股票交易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上市股票在交易所集中交易;
  (二)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股票在证券商柜台挂牌买卖。
  股票交易均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不得进行场外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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