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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
  (二)私募发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发起人(法人)全额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
  (三)内部发行。是指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30%。内部发行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500万元,并不低于总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八)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发起人认购和定向发售外,其余部分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售。
  定向对象分为内部职工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法人。
  内部职工认购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且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
  企业法人定向购买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且二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九)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发行公司须编制招股说明书,真实、全面地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生产经营范围;
  (三)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四)发行股票的理由、目的;
  (五)发行股票的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六)发行方式;
  (七)发行对象;
  (八)证券承销商的名称、承销总数及承销方式;
  (九)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主要业务、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
  (十)经签证的盈利预测。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发行公司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载于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主管机关认为披露不尽充分时,可要求发行公司将其它相应文件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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